皖价医【2006】203号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规定,结合我省临床用血实际和采供血成本情况,现就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费用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医疗机构向息者提供血液的费用包括血液供应费及临床输血服务费等。血站及医疗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其他服务项目按本标准规定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血站和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输血服务项目必须报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血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并建立备查档案,确保供血和用血安全。
三、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和现行的临床用血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四、各地自行制定的各种形式的献血互助金、保证金等一律取消。
五、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